一、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二、消防报审时应提供的资料:
二、办事程序
二、申报材料
1、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
3、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
4、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5、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8、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9、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10、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三、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1、审核范围:
(1)、经市规划局受理的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区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由区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1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工程项目、属于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范围的,初审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核准后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县(市)工程项目受理范围: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一、二类高层(纯住宅除外)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甲、乙类工程项目、每层超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地下建筑的建审、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外。其他均由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3)、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受理4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批。
2、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①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做法说明;②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剖、顶面图和装修(装饰)效果图(400平米以下装修工程申报材料中的效果图,以及石膏板、理石等石材、金属材料的检测说明);③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④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资料;⑤与防火有关的电气、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⑥经批准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①②③项。
上述报审工程项目中,如有现行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市公安消防机构将按程序向省消防局报告,有明确答复后,将通知工程项目报审单位。
(三)审核时限:
(四)审批程序:
(五)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